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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辦法

    志願服務工作組織辦法
    壹、依據:
    一、志願服務法
    二、內政部警政署推動警察志工服務實施計畫
    三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「推動警察志工服務實施計畫」

    貳、服務項目:
    (一)民眾至警察單位洽公或報案之接待、引導、解說等事宜。
    (二)提供諮詢服務。
    (三)協助報案(被害)人、家屬情緒安撫、心理關懷及接待、解說。
    (四)協助照護迷童、失智老人及其他需照護者。
    (五)協助本局辦理轄內治安狀況訪談(含電話訪問、問卷調查等)。
    (六)走入社區瞭解民隱民瘼反映相關單位主官(管),以作為決策參考。
    (七)發現有急難須救助對象,聯絡社福單位或動員聯繫慈善團體予以救助。
    (八)配合佐警深入社區預防犯罪宣導,或其他有助於社區治安、交通、喚醒民眾重視社區聯防或警方可為協助,有助於提昇警察形象、地位之服務事項。
    (九)其他適合志工服務事項及當前重要政策推動宣導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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